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柯尚弘
被 告 周筱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