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江佳蓉
被 告 李宜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9號,原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