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I KOK HUI(中文名:蔡國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
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宣判,
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