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96號
PTDM,113,簡上附民,96,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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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盧順豐
被 告 楊進騰 住○○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00樓之0
楊進福
進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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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