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09號
PTDM,113,原附民,109,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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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王婉竹


被 告 包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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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