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06號
PTDM,113,原附民,10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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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陳筱文
被 告 吳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請求於民國114年8月前賠償本案遭詐欺之金額共
新臺幣17萬元,如未償還,請依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計算
加收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
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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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