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楊玉娟
林文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潘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榮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5
號),經原告楊玉娟、林文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而被告前揭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
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
民事聲明縮減暨聲請移送狀在卷可佐(見重附民卷第37至38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