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52號
PTDM,113,交簡附民,52,202501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李秋萍
被 告 翟萬澄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

1/1頁


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