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69號
PTDM,112,易,469,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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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芬


李奇成


楊喬程


陳祐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4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淑芬李奇成楊喬程
陳佑宇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3日14時20
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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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