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號
ILDV,114,消債更,3,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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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OO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二分至本院民事
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
,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王安妮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
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
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
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部分調解不成立原因?債 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二、收入數額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



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 ,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 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三、必要支出數額部分:
 ㈠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 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 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權 利人年籍資料勿隱匿)。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 額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五、其他:
 ㈠聲請人全戶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㈡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租屋補助、教育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全戶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單。   
 ㈣聲請人全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投保資料。
 ㈤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 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 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 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㈧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



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 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 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 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
 ㈩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 立調解方案,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部分則調解不成立,則本 件更生之聲請係就全部債權人為聲請,抑或僅就調解不成立 之債權人聲請更生?
 請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請具體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之協商條件,聲請人於 協商成立時之工作狀況,而聲請人是否有毀諾?若有,則毀 諾之時點、原因,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 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 出金額及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並請提供上開債務 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 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及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 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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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