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債 務 人 林逸承
林秀英
一、債務人林逸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0,666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逸
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英給付之;債務
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