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7號
ILDV,114,司促,32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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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債 務 人 唐璟誼


唐玉

一、債務人唐璟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423元,及
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8%計算
之利息,其違約金計算方式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
務人唐璟誼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玉階給付
之。
二、債務唐璟誼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2,459元
,及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8%
計算之利息,其違約金計算方式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唐璟誼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玉
階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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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