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旆儀
林麗珠
周家銘
一、債務人周家銘、周旆儀、林麗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223,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旆儀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案外
人周英燦(歿)〔 民國108年12月12日死亡,經 司法院家事
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無被繼承人周英燦之繼承
人聲明限定、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8筆,金額總計437,02
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旆儀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223,562元
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
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權人得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周英燦(歿)既為連帶
保證人,其法定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林麗珠、周家銘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周英燦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3562元 周家銘、周旆儀、林麗珠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223562元 周家銘、周旆儀、林麗珠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3562元 周家銘、周旆儀、林麗珠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