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27號
ILDV,113,執事聲,27,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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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
抗 告 人 藍美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
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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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