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抗 告 人 藍美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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