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5號
ILDV,113,司拍,145,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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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朱家傑
相 對 人 江錦盛


關 係 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錦盛邀請關係人林淑惠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
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遲延利息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逾期按本金每萬元每日20元計付違約金,且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
登記在案。詎料未依約償還,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25
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並於113年12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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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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