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謝雨茜 被 告 黃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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