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美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Triamcinolone Acetonide成分之泰國口內膏拾包,均
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呂美燕因涉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期滿
未經撤銷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11457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陳明
在卷。而扣案之泰國口內膏10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
Triamcinolone Acetonide」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21日FDA研字第1120014991號函在卷可
稽,堪認被告販售之泰國口內膏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
。又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
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
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
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