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郁瑩選任辯護人 歐瓊心律師被 告 關驊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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