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庚新
代 理 人 林援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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