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號
SLDV,114,除,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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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庚新
代 理 人 林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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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