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1號
SLDV,114,除,21,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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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叙元
代 理 人 吳元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6-9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7-0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8-2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7-5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8-7 1 1,000 合計 5 5,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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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