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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2號
SLDV,114,訴,1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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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十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500,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88
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3年12月19日
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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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