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號
SLDV,114,補,4,20250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鄭智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田豐公司)、台灣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田
豐公司對台塑公司工程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93萬7,440元
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7,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田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