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4號
SLDV,114,法,4,202501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興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
條、第七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
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
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
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法人
記證書、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6日新北社助
字第1131886121號函為證,經核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
條文第5條內容核屬財團之目的事業;如附表修正條文第7條
內容核屬董事人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
表修正條文第1條內容僅為財團法人名稱變更、如附表修正
條文第4條僅為主事務所地址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26條
僅為修改章程修訂日期,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
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
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