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KKI發展協會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並具狀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清算
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
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
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
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
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
第1、2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KKI發
展協會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自應補繳之。另聲
請人僅提出內政部函、第二屆第五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願
任清算人同意書暨清算人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相對人
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亦有聲
請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
一、會員名冊。
二、第二屆第五次會員大會之出席簽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