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童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楚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
月13日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138頁),原告尚應補繳
裁判費8,580元(計算式:9,580-1,000=8,580)。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