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吳桂姝
代 理 人 謝孟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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