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賴美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周容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賴美汶 13,140元 TT0681333 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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