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15號
SLDV,113,除,615,202501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楊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1/1頁


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