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楊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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