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高于君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
撤回起訴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