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 告 王慈弘 一、上列原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 欠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僅記載「被代位人(債務人)林王 雪子」,惟並未記載被告為何人,是當事人之人別顯屬未明 。原告應陳報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足以特 定其人別之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等)。㈡、本件原告主張代位林王雪子而聲明請求分割其繼承之不動產 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為按應繼分 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情。為究明本件原告是否有以除被 代位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之共有人為被告,及為利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應補正上開訴請分割之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且陳報本件被代位人、被 告之應繼分比例各為何(並應檢附所陳報之應繼分比例之依 據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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