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23號
SLDV,113,聲,223,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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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文才


相 對 人 涂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涂勝與」之記載,應更正為
涂勝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聲請書狀誤載當事人姓名「涂勝語」為「涂勝與」
,致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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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