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孜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改由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任之。
二、指定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利害關係人甲○○均為相對
人戊○○之子女,相對人前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甲○○共同擔任監護
人,併指定利害關係人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另
名監護人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失蹤,迄今下落不明,
致監護事務難以進行,為此爰聲請改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監
護人等語。並聲明:改定聲請人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戊○○
之唯一監護人。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或有
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四親等內之
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
當之監護人。法院依民法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時,應同
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㈡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㈢監護人與受監
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
項前段、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規定甚明。經查,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本院111年度監
宣字第54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且據
聲請人到庭陳明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
宣字第545號監護宣告事件全卷卷宗核對無訛,已非無據。
依卷附之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所載,共同監護人甲○○
於113年10月15日離家後行方不明,嗣人力仲介公司於113年
10月23日通知聲請人關於甲○○積欠相對人之外籍看護費用長
達4個月,而聲請人查證上情後,乃於113年10月25日至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通報甲○○為失蹤人口且請
求警方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等情無誤。堪認聲請人主
張共同監護人甲○○目前行方不明、難以聯繫乙,亦堪認由甲
○○繼續與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確有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之情事,聲請人據此聲請改定監護人,即非無由。而相對人
與其配偶李○○育有3名子女即聲請人丙○○、利害關係人乙○○
、原共同監護人甲○○,上開人等即為相對人之最近親屬,而
李○○前於106年8月12日死亡,乙○○目前仍在監執行,甲○○則
行方不明,有除戶謄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11
1年度監宣字第545號卷第39頁、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7號第4
9頁),足見上開人等均不適於擔任監護人,而聲請人丙○○
先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定選定為共同監護人,其
後持續為相對人處理事務,於甲○○失蹤後亦盡心盡力維護受
監護人之權益,本院因認由聲請人單獨監護受監護人,應符
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監護人。
另考量本院前次選定監護人時,併指定相對人胞弟丁○○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應有所悉
,再指定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裁定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戊○○之財產 ,應會同丁○○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四、末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 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如受監護宣 告之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 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之結 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其繼承 人。新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 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民法第1113條、第11
07條定有明文。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戊○○既經本院改定由聲 請人丙○○單獨擔任監護人,則原共同監護人甲○○如於共同監 護期間有保管受監護人之財產,自應依上開規定,將該等財 產移交予新監護人丙○○,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