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54號
SLDV,113,司繼,175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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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崔冠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關 係 人 崔念

崔崇剛
崔潔如
崔崇基
曾慶瑜
崔崇道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 號0樓
崔崇羔
松田信秋 住日本兵庫縣加古川市野口町北野000 番地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關係人乙○○、辛○○擔任被繼承人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月30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號)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指定王吳謙地政士(男、年籍詳卷、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0段
000號5樓之14)擔任被繼承人己○○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次
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
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
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2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
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
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
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
是舉凡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無民法第1131條規
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即得
聲請法院處理之。故遺囑雖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然遺囑執行
人如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固得
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且當有上揭民法第1132條所定情事
,自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之。遺囑執行人既經法院
解任,自得聲請本院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己○○生前曾立有遺囑,表示其名下
座落於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及其上建物由二弟戊○○之子
丙○○單獨全部繼承,並指定乙○○、辛○○為遺囑執行人。嗣被
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惟遺囑執行人乙○○、辛○○
均於113年6月27日以書面表示辭任遺囑執行人,致雖立有遺
囑,但已無遺囑執行人之情形。聲請人以受遺贈人之利害關
係人身分於113年7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召開親屬會議選
任遺囑執行人。查該親屬會議僅戊○○1人出席,未達親屬會
議決議最低出席人數標準,故該次親屬會議無法開會並決議
選任遺囑執行人。又利害關係人丁○○頃於召開親屬會議前夕
中風住院、庚○○已死亡,然庚○○自小經他人收養美國生活
,聲請人與伊並無聯繫,無法確知;利害關係人乙○○赴美長
居等,是親屬會議無法召開,爰聲請法院選任王吳謙任遺囑
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遺囑、辭任說明書、召開親屬會議之存證
信函、回執及親屬會議簽到表、利害關係人住院照片、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是聲請人陳報無法召開親屬會議
或召開困難情事,有改由法院予以選任之必要,尚堪採信。
本件聲請人以受遺贈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之遺囑執行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
 ㈡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依職權函知關係人即繼承人、原遺囑執
具狀就本件選任遺囑執行人之聲請表示意見,關係人戊○○
甲○○○、乙○○來函表示無異議,其餘關係人迄未表示意見。
 ㈢經本院通知關係人等表示意見,關係人戊○○、甲○○○、乙○○均
具狀表示無異議,對聲請狀指定王吳謙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
執行人無意見。聲請人並具狀陳報原遺囑執行人乙○○罹癌已
赴美治療,關係人辛○○為照顧母親及操持自家事務,必須臺
北、新竹兩地來回奔波,身心俱疲,且又有陪同母親乙○○赴
美治療等情事,足認二人無法執行遺囑執行人之責,並提出
乙○○診斷證明書、乙○○、辛○○辭任說明書等為證,堪認關係
人乙○○、辛○○因身體狀況不佳及家中事務、陪同母親治療等
重大事由,致無力執行職務,故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遺囑執行
人乙○○、辛○○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
指定王吳謙地政士為遺囑執行人,陳報已得到王吳謙地政士
同意擔任,並提出王吳謙地政士之同意書、臺北市地政士公
會員名冊、地政士開業執照、身分證件等件在卷可稽。衡
王吳謙係專業之地政士,就遺囑人遺囑之執行及遺執行人
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聲請人及關係人戊○○、甲○○○、乙○
○均已同意由王吳謙擔任遺囑執行人,則本院認以選任王吳
謙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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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