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4880號
SLDV,113,司票,34880,202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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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8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義展馮淑容林巧柔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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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