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
2 月25日94年度簡字第923 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8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08、5577、7346、765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 6 月確定,於92年6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8 月 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 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 之物。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鹽埕分局、新興分局報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 事人已放棄詰問而同意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戊○○、丁○ ○、丙○○及同案被告洪建國於警詢中之陳述(參見警卷) ,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 ,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審酌該言詞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依上該條文之規 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連續竊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戊○○、丁○○、丙○○及同案被告洪建國之陳述內容 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收據 及照片各2 張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3 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普通竊盜罪;如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竊盜 犯行與洪建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竊盜既遂及竊盜未遂犯行,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竊盜既遂罪(本件被告所 為3 件竊盜犯行中,情節最重者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行) ,並加重其刑。再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併案事實雖未據 起訴,然該部分既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2年6 月19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8 月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 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稽,其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 及就被告上開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犯行一併審理,尚有未洽,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 當途徑賺取所得,屢屢竊取他人物品,惡性非輕,惟被告犯 後尚知坦承犯行,其所竊得物品亦經被害人取回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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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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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2月31日│高雄市苓雅區大順│與洪建國基於犯意聯絡,由│
│ │下午3 時43分│三路170 號一樓聯│洪建國以機車搭載甲○○至│
│ │許 │立貿易有限公司前│左開地點,洪建國在機車上│
│ │ │ │等候把風,甲○○則徒手竊│
│ │ │ │取吳榮瑞所有之電暖氣2台 │
│ │ │ │(價值新台幣9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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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2 月11日│高雄市新興區七賢│趁左開遊覽車車門未鎖之機│
│ │晚間8 時25分│二路與民主橫路口│會,進入該車下層放置行李│
│ │許 │所停放之車號Y3-7│箱處行竊財物,適為司機洪│
│ │ │00號遊覽車內 │志成發現,而未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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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3 月1 日│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趁丙○○不注意之際,徒手│
│ │晚間10時33分│路129 號對面民俗│竊取其所有放置於該攤位之│
│ │許 │街會場攤位 │SUZUKI-SX800R 型發電機1 │
│ │ │ │台(價值約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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