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高雄
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94年度簡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3年度偵字第23714 、25253 號及移送併
辦93年度偵字第24900 號、93年度速偵字第2362號、94年度偵字
第996 號、412 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2341
7 號、94年度偵字第2172號、第2175號、第3596號、第3840號、
第4065號、94年度速偵字第234 號、第254 號、94年度偵字第44
44號、第5392號、第9326號、第12794 號、第9958號、第13677
號、第9661號、第11096 號、第12419 號、第12092 號、第1469
6 號、第14253 號、第12018 號、第14719 號、第18243 號、第
18522 號、第20296 號、第19926 號、第21500 號),嗣因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柒拾玖台、IC板捌拾參塊、代幣貳仟捌佰零參枚、現金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遙控器壹支、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 理營利事業登記,竟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營利 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時間、地點, 分別與附表所示之店員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擺設 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投幣遊戲 ,嗣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時間之迄時為警查獲,並 扣得甲○○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 至 3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79台(共含IC板83塊)及代幣2803 枚、遙控器1 支、帳冊1 本,並於機具內扣得甲○○因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所得之現金新台幣(下同)76450 元。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 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本 院審理卷第160 頁至198 頁),核與證人店員劉欣榮、顧客 吳龍堂(附表編號1)、 店員葛靜蓉、顧客梁榮崑(附表編 號2)、 店員李承諭(附表編號3)、 雇員郭雅方(附表編 號4)、店員吳侯素春(附表編號5)、店員陳宜鈁、顧客陳 忠憲(附表編號6)、 店員賴南宏(附表編號7)、 店員陳 迦湄(附表編號9 )、店員王慧茹(附表編號11)、店員李 信賢、李承諭(附表編號12)、顧客劉頂州(附表編號14) 、店員賴昭廷、顧客林志明(附表編號16)、店員黃秋雲( 附表編號17)、店員吳芝容、顧客陳雪惠(附表編號18)、 顧客林富雄(附表編號19)、店員洪林素秋、顧客莊世明( 附表編號20)、店員林玉霜(附表編號21)、店員吳有仁( 附表編號22)、店員陳寬倫(附表編號23)、顧客呂玉環( 附表編號24)、店員張芳華(附表編號25)、店員姚俐青、 顧客沈火印(附表編號26)、店員陳育萱(附表編號30)、 店員蘇春美、顧客陳雲海(附表編號31)、店員王素珍、顧 客許根貴(附表編號32)之證述相符,並有93年度偵字第23 417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照片9 幀; 93年度偵字第23714 號卷之營業場所臨檢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3 幀;94年度偵字第2172號卷附之 營業場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12幀;94年度偵字第412 號卷附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臨檢現場檢查紀錄、現場照片3 幀;93年度偵字第 25253 號卷附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現場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996 號卷附之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營業場所檢查紀錄、現場照片23幀;94 年度偵字第2175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3幀;93年度偵字第24900 號卷附之 營業場所臨檢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3596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 幀;93年度速偵字第2362號卷附 之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 年度偵字第3840號卷附之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4065號卷附之檢 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1幀;94 年
度速偵字第234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3 幀;94年度速偵字第254 號卷附之 執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2 幀;94年度偵字第4444號卷附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現場紀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 幀;94年度 偵字第5392號卷附之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9326號卷附之臨檢紀 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9 幀;94年度偵字 第12794 號卷附之臨檢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9958號卷附之臨檢現場紀錄 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 13677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9661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0幀;94年度偵字第 11096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10幀;94偵字第12419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7 幀;94偵字第12092 號卷附之提 示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6 幀;94年度偵字第14696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1425 3 號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9 幀; 94年度偵字第12018 號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照片7 幀;94年度偵字第14719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18 243 號卷附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18522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0296號 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8 幀 ;94年度偵字第19926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1500號 卷附之執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照片2 幀可稽,又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3所示之扣案 物品扣案可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依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被告與 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11、12、16、 17、18、20、21、22、23、25、26、30、31、32所示之店員 劉欣榮、葛靜蓉、李承諭、郭雅方、吳侯素春、陳宜鈁、賴 南宏、王慧茹、陳迦湄、李信賢、李承諭、賴昭廷、黃秋雲
、吳芝容、洪林素秋、林玉霜、吳有仁、陳寬倫、張芳華、 姚俐青、陳育萱、蘇春美、王素珍,分就上開附表編號1 、 2 、3 、4 、5 、6 、7 、9 、11、12、16、17、18、20、 21、22、23、25、26、30、31、32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未經許可擺未經許可 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2 、5 部分犯行聲請簡易判決,然經檢察官移送併案之附表編號1 、3 、4 及編號6 至33部分犯行,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間,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犯罪事證既已明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原審僅就被告附表編號2 、4 、5 、6 、8 、10之犯行論罪 科刑,未及審酌附表編號1 、3 、7 、9 及11至33所示之其 餘犯罪事實,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連續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避行政管理,先後 為警查獲高達33次,及其違法經營之時間、規模,犯後坦承 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柒拾玖台 、IC板捌拾參塊、代幣貳仟捌佰零參枚、遙控器壹支及帳冊 壹本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現金新台幣 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 用刑訴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 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 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4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外,尚有其他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即併 案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認不宜量處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足認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不適當,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2 款之情形,依前揭法律規定, 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而為第一審之判決, 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
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張家榮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93年偵字第23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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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 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0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1│滿貫大亨1台、彩金1│
│15日 │岡山路 68 號│月 1 日 │台、大舞台 1 台( │
│ │(界揚超商)│20 時 55│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 │分 │)、劍龍 2 台(含I│
│ │ │ │C 板 2 塊)、代幣 │
│ │ │ │324 枚 │
├────┴──────┴────┴─────────┤
│店員劉欣榮 │
└──────────────────────────┘
附表2:93年偵字第2371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左營區│93 年 11│金蘋果2台(含IC板 │
│1日 │自由三路80號│月 8 日 │2塊) │
│ │(巨蛋超商)│11 時40 │機台內代幣 466 枚 │
│ │ │分許 │ │
├────┴──────┴────┴─────────┤
│店員葛靜蓉 │
└──────────────────────────┘
附表3:94年偵字第217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2│彩金魔象 1 台、劍 │
│5日 │岡山路267號4│月 8 日 │龍 1 台、東方明珠1│
│ │樓(球星辣妹│19 時 15│台(均各含 IC 板 1│
│ │撞球運動館)│分許 │塊)、滿貫大亨 2 │
│ │ │ │台(含 IC 板 2 塊 │
│ │ │ │)、機台內硬幣3058│
│ │ │ │0元 │
├────┴──────┴────┴─────────┤
│店員李承諭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2175號 │
└──────────────────────────┘
附表4:94年偵字第41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小港區│93 年 12│劍龍 1 台(含IC板 │
│20日 │高坪七路與高│月 23 日│1塊) │
│ │坪 12 街口貨│1 6 時許│機台內硬幣5500元 │
│ │櫃屋檳榔攤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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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郭雅方 │
└──────────────────────────┘
附表5:93年偵字第25253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左營區│93年12月│劍龍2台(含IC板2塊│
│25日 │重信路593號 │6日13時2│) │
│ │(七里香連鎖│5分許 │機台內硬幣890元 │
│ │茶舖) │ │ │
├────┴──────┴────┴─────────┤
│店員吳侯素春 │
└──────────────────────────┘
附表6:94年偵字第996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2│劍龍1台、金劍龍1台│
│25日 │大全街16號1 │月 7 日 │、戰象1台(均各含I│
│ │樓(展宏商行│16 時 45│C板1塊)、滿貫大亨│
│ │) │分許 │2台(含IC板2塊)、│
│ │ │ │機台內代幣305枚 │
├────┴──────┴────┴─────────┤
│店員陳宜鈁 │
└──────────────────────────┘
附表7:94年偵字第2175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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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12 │滿貫大亨 1 台、動 │
│25日 │大全街16號(│月15日15│物柏青樂 1 台、劍 │
│ │OM便利超商)│時50分許│龍1台(均各含IC板1│
│ │ │ │塊)、機台內代幣13│
│ │ │ │1枚 │
├────┴──────┴────┴─────────┤
│店員賴南宏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2172號 │
└──────────────────────────┘
附表8:93年偵字第24900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三民區│93 年 11│劍龍1台(含IC板1塊│
│29日 │德北里九如二│月 30日1│) │
│ │路719號(我 │7 時許 │機台內硬幣20元 │
│ │家檳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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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4年偵字第3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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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小港區│94年1月 │劍龍2台(含IC板2塊│
│5日 │小港里光和路│17 日 17│)、機台內硬幣3140│
│ │56號(紅螞蟻│時許 │元 │
│ │小吃部) │ │ │
├────┴──────┴────┴─────────┤
│店員陳迦湄 │
└──────────────────────────┘
附表10:93年速偵字第236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小港區│93 年 12│劍龍 1 台(含 IC │
│20日 │平和東路 258│月24日19│板 1 塊) │
│ │號(烤天下美│時許 │ │
│ │食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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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94年偵字第3840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新興區│93 年 12│劍龍2台(含IC板2塊│
│27日 │六合二路37號│月28日19│) │
│ │地下1樓(紐 │時15分許│機台內硬幣160元 │
│ │約花式撞球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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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王慧茹 │
└──────────────────────────┘
附表12:94年偵字第4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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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8│高雄縣岡山鎮│94 年1月│劍龍1台、彩金魔象 │
│日 │岡山路267號4│12 日 20│1台(均各含IC板1塊│
│ │樓(球星辣妹│時 32 分│)、機台內代幣 2 │
│ │撞球運動館)│許 │枚、遙控器1只 │
├────┴──────┴────┴─────────┤
│店員李信賢、李承諭 │
│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4062號 │
└──────────────────────────┘
附表13:94年速偵字第23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苓雅區│94年1月 │劍龍1台(含IC板1塊│
│12日 │福德三路355 │24日11時│)、現金4060元 │
│ │號(無店名)│25分許 │ │
└────┴──────┴────┴─────────┘
附表14:94年速偵字第25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前金區│94 年 1 │北極熊 1 台、劍龍1│
│15日 │七賢二路201 │月 25 日│台(均各含 IC 板 1│
│ │號1樓之1(留│16 時 35│塊)、機台內硬幣11│
│ │言板茶飲店)│分許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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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顧客劉頂州誤載為劉頂洲 │
└──────────────────────────┘
附表15:94年偵字第444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旗津區│94年1月2│劍龍水果瑪莉 1 台 │
│20日 │安樂巷209之1│9日14時1│(含 IC 板 1 塊) │
│ │8附1號前 │5分許 │、機台內硬幣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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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IC板誤載為2塊 │
│ 併案意旨書犯罪時間誤載自93年12月底開始擺設 │
└──────────────────────────┘
附表16:94年偵字第5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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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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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 │高雄市新興區│94年2月 │劍龍1台(含IC板1塊│
│24日 │民生一路與文│14 日 21│)、機台內硬幣 320│
│ │橫一路路口(│時 10 分│元 │
│ │蓁檳榔攤)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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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賴昭廷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將雇員賴昭廷誤載為賴昭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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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94年偵字第9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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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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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 │高雄縣仁武鄉│94年4月1│劍龍1台、龍鳳1台、│
│10日 │仁和村仁勇西│3日15時 │動物柏青樂 1 台( │
│ │街逸景園建築│許 │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工地貨櫃屋內│ │)、機台內硬幣1490│
│ │ │ │元 │
├────┴──────┴────┴─────────┤
│店員黃秋雲 │
│註:併案意旨書查獲時間誤載為94年3月13日下午3時許 │
└──────────────────────────┘
附表18:94年偵字第1279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3月 │高雄市小港區│94 年 3 │金象王 1 台、超級 │
│10日 │二苓路 208 │月 25日 │大舞台 1 台、滿貫 │
│ │號(萊而旺超│12 時 35│大亨 1 台(均各含 │
│ │商) │分許 │IC 板 1 塊)、二人│
│ │ │ │座賽馬 1 台(含 I │
│ │ │ │C 板 2 塊)、機台 │
│ │ │ │內代幣 1220 枚 │
├────┴──────┴────┴─────────┤
│店員吳芝容 │
│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誤載2 人座賽馬IC │
│板數記載為壹塊,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物品目錄表│
│及臨檢現場紀錄表均記載扣案IC板為5 塊,再參以2 人座賽│
│馬之結構,2 人座賽馬IC 板應為2 塊,合計扣案IC 板數│
│應為5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有所誤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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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94年偵字第9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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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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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 │高雄市三民區│94年4月9│金蘋果樂園景品販賣│
│30日 │建國三路283 │日凌晨零│機1台(含IC板1塊)│
│ │號(建華檳榔│時三十分│、機台內硬幣140元 │
│ │攤)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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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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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94年偵字第13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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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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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 │高雄市小港區│94 年 4 │劍龍 1 台(含 IC │
│30日 │山明里利昌街│月 15 日│板 1 塊)、機台內 │
│ │2 號對面檳榔│16 時 10│硬幣16880 元 │
│ │攤內 │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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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洪林素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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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94年偵字第9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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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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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1│高雄縣林園鄉│94年4月1│二人座賽馬 1 台( │
│日 │沿海路2段155│2日16時5│含 IC 板 2 塊)、 │
│ │之1號(P超商│5分許 │劍龍 3 台(含 IC │
│ │) │ │板 3 塊)、機台內 │
│ │ │ │硬幣 8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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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林玉霜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扣得IC板共5塊誤載為4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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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94年偵字第1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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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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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 │高雄縣仁武鄉│94年5月5│魔法球1台、金龍鳳1│
│28日 │赤山村澄仁路│日22時40│台、水果盤 1 台( │
│ │238號(太陽 │分許 │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超商) │ │)、滿貫大亨 2 台 │
│ │ │ │(含 I C 板 2 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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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吳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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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94年偵字第12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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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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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 │高雄市苓雅區│94 年 5 │劍龍小瑪莉 1 台、 │
│底某日 │武廟路 89 號│月 12日 │滿貫大亨麻將 1 台 │
│ │(ME2綠茶│18 時 25│(均各含 IC 板 1 │
│ │茶品店) │分許 │塊)、機台內硬幣 │
│ │ │ │3670元、帳冊1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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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陳寬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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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94年偵字第12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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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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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鼓山區│94 年 5 │金鷹 1 台(含 IC │
│9日 │臨海二路 49 │月 16 日│板 1 塊)、機台內 │
│ │之 2 號(農 │15 時20 │硬幣 160 元 │
│ │務超商)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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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將犯罪時間誤載為94年4月底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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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5:94年偵字第14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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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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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三民區│94年6月6│娃娃機4台(含IC板4│
│10日 │港東里忠孝一│日21時40│塊)、機台內硬幣55│
│ │路473巷3號 │分許 │50元 │
│ │(台灣巨蛋超│ │ │
│ │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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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張芳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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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6:94年偵字第14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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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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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縣鳳山市│94年5月2│魔法球1台、大舞台1│
│20日 │中崙四路23號│5日22時5│台、小兵立大功1台 │
│ │(太陽超商)│0分許 │、幸運滿貫1台(均 │
│ │ │ │各含IC板1塊)、機 │
│ │ │ │台內代幣3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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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姚俐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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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7:94年偵字第1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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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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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左營區│94 年 5 │滿貫大亨 2 台(含 │
│24日 │聖西里店仔頂│月 24日 │I C 板 2 塊)、劍 │
│ │路 64 號(旺│14時許 │龍小瑪莉變異體1台 │
│ │旺超商) │ │(含 IC板1塊)、金│
│ │ │ │蘋果小瑪莉變異體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