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蔡正仁
莊翠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玉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
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
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通知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2,
000 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