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97號
SLDV,113,司家催,97,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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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廷碩律師(即鄭錫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錫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鄭錫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林廷
碩律師即鄭錫峰之遺產管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錫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錫峰於民國100年5月15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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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