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75號
SLDV,113,司促,15375,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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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78元,及其中新臺幣29,7
70元,自民國95年8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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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