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維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70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7月29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7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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