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714號
SLDV,113,司促,14714,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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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楷翔 住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街00巷00 弄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7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32元 林楷翔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221863元 林楷翔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1月6日、97年11月3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282,339元,及其中本金261,495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282,3
39元及其中本金261,4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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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