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46號
SLDV,113,司促,1454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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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欣怡
周桂英
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8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欣怡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私立能仁家商邀
同債務人周桂英吳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
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
度新臺幣(以下同)均為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
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75,068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欣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3,85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22
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桂英、吳清
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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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