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姜松如
被 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嘉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19,108元(上訴聲明第2項、第4項:2,358,0
00元、聲明第3項:61,10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
件訴訟暫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2,479元(計算式:37,437×1/3
=12,47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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