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45號
SLDV,113,勞補,14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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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清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61,6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
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157元【
計算式:9,470元×1/3=3,15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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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