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38號
SLDV,112,重訴,438,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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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李碧容李珮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英文柯文哲謝宗宏、陳柏剛、許睦
燦、賴萬壽、龔曾祥林子豪廖昌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而上訴
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
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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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