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44號
SLDV,112,重訴,244,2025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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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黃立中



被 上訴人 黃小敏 住○○市○○○路000巷00號6樓
黃小茜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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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