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7號
SLDM,114,附民,8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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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被 告 朱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
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
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
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
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
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正所犯竊盜案件(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
97號),業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在案,然原告係於
年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
年月17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印文可
憑,是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
告所涉前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對被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
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末者,原告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抑或
倘若被告或檢察官對刑事判決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亦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盈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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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