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號
SLDM,114,聲保,1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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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栗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栗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栗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2年9月1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
訴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依該判決
附件所示之方式,向嚴志青支付損害賠償確定;嗣經本院以
111年度撤緩字第115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嗣受刑
人於112年9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14年1月16日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0號核准假釋
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734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
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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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