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號
SLDM,114,聲保,1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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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3
年度聲字第12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民國111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9955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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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