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號
SLDM,114,單聲沒,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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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綸(聲請書誤載為「張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068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綸(聲請書誤載為「張凱倫」)前
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0689號為緩起訴
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8
日)期滿,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供本案犯罪
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
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屬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12年6月
間起至112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其位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做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等賭具,
使不特定賭客在上開屋內聚集賭博財物,另以臉書暱稱「白
小飛」在臉書社團「麻將-大台北地區」刊登招攬賭客訊息
賭博方式為約定麻將每底為新臺幣(下同)100元,每台3
0元,賭客每自摸1次即給張凱綸抽頭金50元,以此方式牟利
。又於112年8月8日晚間,提供上址供林滄基陳伊凡、黃
懷漢以麻將賭博,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
將1副、抽頭金200元、賭資共3,170元、搬風骰1顆、牌尺4
支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89號卷(下稱偵卷)第19至26、10
3、105、131、133頁】,核與證人林滄基陳伊凡黃懷漢
於警詢時之供述(偵卷第33至39、47至53、61至67頁)大致
相符,並有蒐證影像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75至89頁)在卷可稽。
嗣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
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聲請人於112年10月16日以1
12年度偵字第20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
自112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止,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
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而被告業已履行前開
起訴條件,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起訴處分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偵卷第139、140頁,本院卷第7頁),
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又附表所示編號1號所示之物,固非違禁物,惟係被告所有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認明確(偵卷第22頁),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因上開犯行取
得抽頭金200元乙節,亦為被告所自承並經查扣案在卷(即
附表編號2)(偵卷第22、23頁),此為被告因本案取得
報酬,而為本案犯罪所得,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要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另主張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然
刑法第266條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規定,並非刑法
賭博罪章之概括規定,應僅於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始有
適用,本件被告既未經檢察官認定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
普通賭博罪,即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就附
表所示扣案物宣告沒收,而應回歸刑法第38條之一般沒收規
定予以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附旨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其他一般物品(麻將牌)(含排尺4支、風向骰1顆) 1組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88號 2 贓款新臺幣2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贓保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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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